有關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
二、上訴的提起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叫上訴權;提起上訴的案件,就叫上訴案件。
上訴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訴訟制度,保證這項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是保證辦案質量重要的一環。上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審級制度決定的,是否上訴,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與剝奪。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二)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上訴。
(三)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訴權。
(四)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範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
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有關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規定的一部分,我們可以看到,二審程序可以由案件當事人提起,也可以由檢察院提起。提起二審程序,必須滿足上訴主體、上訴案由、上訴期限和上訴狀這四個條件。上訴可以在一審時提起,也可以在一審結束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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