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打官司嗎?
一、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打官司嗎?
1、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打官司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打官司需要滿足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具體如下:
1、立案
去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帶好相關身份證件及副本,證據及副本,起訴書等,審核通過後法院開發票交訴訟費)
2、案件受理階段
立案庭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託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託代理書),確定開庭審理時間,做審理前準備工作。
3、調解
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4、開庭審理
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宣判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5、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若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執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6、申訴與再審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糾紛案件發生後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與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並沒有關係,法院是否受理訴訟請求,與案件的原告是否是糾紛案件的厲害關係人、糾紛案件是否確實存在、是否有明確的被告等有關。法院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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