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嗎
一、發票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嗎
不能夠適用於中斷訴訟時效;
(一)、對賬單的功能和內容不符合訴訟時效的中斷構成
涉及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及法學的一般原理,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要件應包括四個方面:1.權利主體;2.主張對象;3.主張內容;4.主張的內容是否實際到達義務人。以下簡述之。
1.權利主體就是指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組織。這些自然人和組織應當是權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託代理人。
2.主張對象是指權利人向誰主張權利。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對象有以下幾種:
(1)義務人;
(2)義務人的代理人;
(3)義務人的保證人;
(4)義務人的財產代管人。
(5)其他相關部門。
3.主張內容是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根據主張對象的不同主張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主張的內容應是要求義務人直接履行義務,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民事權利保護的,主張的內容應是要求有關進行調解,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解決糾紛。如果權利人主張的內容不是上述內容,而是其他內容,如要求義務人進行對賬、開具發票等,都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4.主張的內容需要實際到達義務人。義務人是否知道權利人主張的內容,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是主張開始説,認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着眼點在於權利人是否主張權利,至於是否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是否知道權利人的主張內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主張了權利,都可認為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完成,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二是主張到達説,認為權利人要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就必須證明自己主張的催告的意思傳達到義務人。該觀點的着眼點不僅強調了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開始行為,而且還注重這種行為的結果,即意思表示是否到達義務人,到達義務人的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不能到達義務人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這是因為在民法中規定訴訟時效能夠中斷,不僅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還有通過債權人主張權利,給債務人一種壓力,促使債務人儘快履行義務以了結債權債務的目的。
(二) 對賬單的本質不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功能
當事人間的經濟交往在較頻繁的情況下,各筆業務的結算方式和清結的時空及數量往往是不一致的,各方的會計入帳核算的處理也不相同,所以,一定時期終了,當事人就要對賬,對賬的目的是:
1、釐定債權債務餘額的真實性,正確性。一方面,防止或發現單位或有關經手人員在業務履行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行為。另一方面,核定交易各方入帳核算的時間、數額的可靠性。
2、具有備忘功能,對賬是一種確認結算行為,是輔助合同最終履行的行為,合同尚處於履行中,結算程序尚待進一步通過了結結算才得結束。對賬單成為債權人主張清結的憑證之一。
對賬單的內容一般包括截止日期當時往來款項的實際餘額,分別列示本公司欠貴公司金額和貴公司欠本公司金額,同時確認債權債務兩個方面。
應當注意的是,對賬單中的債權與訴訟時效中斷下的債權在外延上是不同的,表現在:
1、債權確認的時間起點不同
對賬單中的債權與訴訟時效中斷下的債權在權利確認依據上有根本的不同,對賬單中的債權確認一般依企業會計準則有關收入的確認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下的債權確認依合同的約定、合同的實際履行及民商實體法的規定。兩者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異。如賒銷產品,三個月後付款,銷售方從賒銷時就計算債權利益,訴訟時效的債權起算應在三個月後。
2、兩者的效力範圍不同
對賬單中的債權債務是截止某日交易往來款項的累計尚未清結餘額,既包括法定之債,也包括自然之債。訴訟時效中斷下的債權是法定之債。
(三)若認可對賬單中斷訴訟時效,將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1.對事實上已經起算訴訟時效的債權,可能因沒有包含在對賬單中,即使有對賬行為,也得不到中斷訴訟時效。
2.對賬單中的某些債權,由於訴訟時效沒有起算,就開始中斷訴訟時效,不符合常理。
3.若認可對賬單中斷訴訟時效,實際上認可了對賬單隱含着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銀行及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構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對賬單中已經淪為自然之債的債權,債務人簽署對賬單的行為就是對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起死復生。這樣以來,交易相對方就不敢再在對賬單上簽字或蓋章,產生的後果有兩個,一是摧毀經濟交易中誠實守信的對賬慣例,不利於誠信制度的發展和保護;二是訴訟時效制度的法經濟學目的將落空,這是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初衷相背離的。
綜上所述,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構成要件看,由於對賬單中缺少要求債務人儘快償還所欠貨款的主張內容,故對賬單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另一方面,從對賬單的本質看,對賬單是確認結算憑證,只有確認債權債務而無催收的功能,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沒有必要賦予對賬單不切實際的中斷訴訟時效功能,事實上,當事人在製作對賬單時,只需附加一句話或幾個字,表明該對賬單同時具有催收的作用,就免除了當事人對對賬單是否隱含着催收債權的意思產生的爭議。應當認識到,若認可對賬單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將落空,也不利於誠信社會的建立和發展。既不具備法律效果,也不能保證社會效果。
二、以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解釋對賬單,應做出不利於對賬單發出方的意思解釋
對賬單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本質上還是法律事實認定問題,是意思解釋問題,應按意思解釋規則進行解釋。實踐中對賬單往往是制式的,也就是債權人事先設計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內容,相對方在上面簽字蓋章後,若意思表示產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看,因為該對賬單是債權人自己書寫的,相對人是接受條款的一方,所以,對賬單應向着接受對賬單並在上面簽字蓋章者做有利解釋,也就説如果對賬單字面上沒有催收的內容,不能認定對賬行為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綜上所述,就法律的規定來説,中斷訴訟時效並不是每一種情況都使用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開具發票也是受到錢的一種證明,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會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具體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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