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可以作為新的證據嗎
一、訴訟時效可以作為新的證據嗎?
訴訟時效不可以作為新的證據,訴訟時效是一種法律事實,不屬於證據種類,民事糾紛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為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為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三、訴訟時效的作用有哪些?
1、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財產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得不到解決,以保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可以避免因時間長久在收集和提供證據方面發生困難;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案件,避免無法處理的陳年舊案困擾法院的審判工作,提高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正確及時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民事流轉,促進經濟發展。設立訴訟時效制度,要求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請求權,否則會喪失權利和失去法律的保護,從而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追索權、訴訟請求權等,以促使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及時實現和清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總的來説,訴訟時效根本不屬於證據的類型,在民事案件中,訴訟時效跟案件本身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除非訴訟時效屆滿,那被告方可以提供訴訟時效屆滿的證據,因為訴訟時效屆滿後,被告方可以不履行相關義務,被告方也可提供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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