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嗎
一、一般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嗎
當事人可以就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提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對於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雖然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這樣的情況是允許的。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再審程序一旦發動,即恢復到之前一審的程序中,應當按照一審的要求重新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是多久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書寫格式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人民法院雖然是為公民處理糾紛的,但是人民法院的管轄還是有區分的,沒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會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使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三個月結束案件,使用一般程序人民法院會在6個月結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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