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一、民事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民事糾紛立案後的三個月、或者還是六個月之內可能會被通知調解。這是由於只要法院還沒有最終判決,那麼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可以調解。而法院審理期限一般是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法院調解後需要製作調解協議嗎?
法院調解後不一定需要製作調解協議,具體對於調解不成功等的情形,則不需要製作調解協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在雙方都自願的情形下,可以組織調解活動。若是可以調解成功,那麼需要製作調解協議書,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情形,法院則需要及時判決。根據規定,對於當事人不情願的情形,即使是法院工作者,也不得強迫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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