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一、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一般法院調解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可以進行調解,沒有規定具體是多久。如果經你們雙方的同意,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作出調解。你們雙方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也可以作出。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會徵求雙方意見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都願意,法院就會主持調解。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會擇日宣判。《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法院的調解程序
調解中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調解協議係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調解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也可以受理,並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調解中心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調解中心同意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時,按下述要求辦理:提交調解申請書(一式四份),其中應寫明及/或提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調解所依據的調解協議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和調解請求;其它應當寫明的事項。如聘請代理人蔘與調解程序,應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
如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調解協議或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由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分別預交調解費的50%。如申請人在提出調解申請時尚未與被申請人取得聯繫,或雙方尚未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申請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先預交調解費的50%。
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審查完畢,立即轉送給被申請人一式一份。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內確認同意調解並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被申請人未在《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確認同意調解的,視為拒絕調解;在規定期限屆滿後確認同意調解的,是否接受,由調解中心決定。
如果法庭在進行庭內調解時,也是需要將雙方的具體信息進行梳理,然後法院提出解決的建議並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那麼在進行調解時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應當要出庭的,在調解成功後出具的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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