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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調解,應當在開庭後進行;至於何時開庭,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2、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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