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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消極的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消極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消極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生效的判決、調解書等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權益時,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讓法院進行審判裁決。

當事人相同是既判力的成立條件之一。既判力原則上只及於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既判力在對人範圍上具有相對性。由於裁判的效力會對訴訟標的產生實體法的影響,包括確定力、執行力和形成力,因此以國家司法權為基礎的既判力針對訴訟標的來説是具有對世性的。

這樣看來,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在司法公信力的抑制下本身也是相對的,既判力不是當然性的不會對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產生任何效力。第三人必須通過特定的訴訟程序來主張既判力的相對性才能確定性的擺脱生效判決的羈束力,撤銷之訴由此應然而生。

第三人作為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其本身受到訴訟既判力羈束的必要條件就是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而正當程序中的一條基本標準就是程序參與原則,即受到裁判直接影響的人應充分而有意義的參與裁判的製作過程。

既判力即確定性終局裁判的拘束力,產生使裁判承認和否認的權利及法律關係在後訴中不變的效力。具體來説,既判力表現出不準進行再次訴訟的消極作用(一事不再理)和拘束後作裁判的作用。既判力的概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體系中,是與生效裁判的表述緊密關聯的,併成為其應有之義。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制度,是關於受裁判影響的第三人程序保障的事前救濟,此時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是滿足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的事後救濟,由此完善了訴訟參加制度,以此符合正當程序的規範要求。

標籤:撤銷 消極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