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時間規定是什麼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規定所設期限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樣,都是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事實為標準,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送達第三人,以及第三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出將入相等具體情形判斷。撤銷之訴期間的起算,可能晚於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時間,但不能早於生效時間。超過六個月期間,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針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先進行審查。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普通民事訴訟的區別,特別是第三人的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此請求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對於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第3人撤銷之訴的審理期限是需要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的6個月以內提出申請審理,而法律需要在三個月以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那麼會予以裁定駁回符合規定的應該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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