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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名詞解釋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回名詞解釋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名詞解釋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

如甲於某日給乙去函要求購買某種機器,但甲於此日與丙達成了購買該機器的協議,就立即給乙發去傳真要求撤回要約,這種撤回是有效的。根據要約的形式約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視為要約人未發出要約。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在什麼情況下失效?

1、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覆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像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撤銷要約。

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於消滅。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覆,這種情況下,要約什麼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於該合理期間屆滿後失去效力。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

要約是可以進行撤回的,但是要約在進行撤回的時候是需要注意要約撤回的方式,一定是採取比較快速的方式,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就通知對方進行取消要約。而要約的失效也是可以稱之為要約的,消滅或者是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