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異議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異議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屬於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審理、執行工作應遵循該規定。因此,案外人對本案中財產保全的異議,應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
2、案外人對財產保全的異議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財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價款,
二是第三人實際佔有了該財產,
三是第三人沒有過錯。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有關訴前財產保全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裁決有異議的,還需要在15日內作出起訴的決定,如果超出了該期限,可能導致相關決定已經執行,會給當事人的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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