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各地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大多數的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利益的這部分案件的時候,其實原告方都有過申請法院財產保全的這種措施的。如果法院不用一些強制性的措施對涉及爭議的財產進行保全處理的話,很有可能到最後就會發生法院的判決很難被執行,原有有財產通過當事人的操作減少等這些情況。那麼,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財產保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財產保全異議這主要是針對被申請人來説的,申請人提出法院對財產進行保全以後,當然對方也有權利提出抗議的,法院採用財產保全的措施必須是有前提能夠證明當事人確實存在着對財產違規處理的一些行為,並且在申請人不能夠提供擔保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不會斷然的對財產採取強制性的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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