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分手協議有效嗎?
一、事實婚姻分手協議有效嗎?
1、在事實婚姻關係當中雙方簽訂的分手協議通常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分手協議存在着欺詐、脅迫或損害別人合法利益的條款,這樣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如果是事實婚姻的話,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也不能通過協商或訴訟離婚,因為根本不存在結婚證,婚姻關係並不被法律認可。
2、分手協議中關於人身關係的內容對當事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內容以及財產關係等則不屬於身份關係的範圍,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3、事實婚姻的處理辦法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解除事實婚姻關係一般是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只能是雙方私下去簽訂一份分手協議,但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事實婚姻關係當中有孩子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就跟父母是否有與結婚證毫無關係了,即便是法院判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各方面的權利也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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