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重複起訴?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重複起訴
重複起訴是指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4、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重複訴訟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民事訴訟重複起訴的含義以及構成重複起訴需要達到的條件,大家可以參考學習一下,我國民事訴訟法還對幾種不同的起訴,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由此可見,我國的任何法律問題都依法可依,因此發生無法解決的矛盾糾紛時,不要違法解決,要依據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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