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合同由誰履行就不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更無從談起。雖然出讓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在出讓合同中,國家並不作為合同的出讓人。目前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人。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標明出讓建設用地的具體界址、面積等基本的用地狀況。為了準確界定建設用地的基本數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一般會附“出讓宗地界址圖”,標明建設用地的位置、四至範圍等,該附件需經雙方當事人確認。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根據本法第136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因此,在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必須界定每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佔用的空間,即標明建設用地佔用的面積和四至,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的高度和深度,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的範圍得以確定。
(四)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重要內容。土地用途可以分為工業、商業、娛樂、住宅等用途。我國對建設用地實行用途管制,不同用途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
(五)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期限的規定。比如,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自出讓人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建設情況而定,涉及到具體的使用期限和有關費用的支付情況,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進行説明,並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生效,造成矛盾和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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