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範圍如何確定?
一、民事二審範圍的確定
1.對上訴請求我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即除了上訴人提出的請求之外,還包括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在答辯中提出的請求。那麼,應如何確定上訴請求的界限呢?這裏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上訴請求是否受起訴範圍(或日一審訴訟請求範圍)的限制;另一個是上訴請求是否受一審裁判範圍的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上訴請求的範圍尚無直接、明確的規定。應如何認識這些問題呢?
2.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一般不得超過一審訴訟請求的範圍。即二審中不得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所謂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等情況。這是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否則,將會陷入兩難困境。因為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作終審,就將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
若允許當事人再上訴的,該案就成為三審終審了。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能以調解方式結案,才可將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審理。此外,都應告知有關當事人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另外,在二審程序中應該注意把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事實與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區別開來。當事人在二審中補充新的證據,並未提出新的實體主張,只是對原來的訴訟請求加以鞏固、維護,人民法院理應准許。
3.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可以超出一審裁判的範圍。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即一審法院應對當事人的各項請求作出明確具體的判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審法院未對全部請求給予裁判,使當事人的請求處於未置可否狀態的情況還是存在的。
當事人在上訴中對這一部分未經裁判的請求再向二審法院提出,請求給予解決應該是合法的。二審法院在對待這類訴訟請求時,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若不能調解結案的,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3.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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