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傳喚什麼意思
一、人民檢察院傳喚什麼意思
傳喚是在活動中訊問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依法採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訴訟方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沒有關押的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審訊的,強制其到案的措施。這種強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為使用這種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權利問題,因此拘傳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除了檢察院之外,其實公安機關在針對那種沒有被關押的嫌疑人,也是可以採取傳喚措施的。而傳喚,往往是為了對嫌疑人進行詢問,進而瞭解清楚案件的情況,可以更快的偵破案件。在傳喚的時候允許司法工作人員適用戒具,而這對嫌疑人人身權利會有一定的影響,因此要求採取傳喚措施的時候必須要嚴格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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