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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維持

法律2.13W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維持
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

1、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3、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交通事故認定是進行交通事故索賠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但如果這一環節出錯的話會導致索賠數額減少。這就是告訴大家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話就可以重新申請。實踐中重新申請也是要浪費時間的,這樣會耽誤索賠的時間,有時候甚至會過了訴訟時效,所以在申請認定之前最好先問問專業的律師要攜帶哪些材料以及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如何,儘量避免自己對交通事故一無所知而浪費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