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自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
二、保管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貨物的品名和品種。
(二)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四)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倉儲保管合同中的貨物種類繁多,不少貨物由於本身的性質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六)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
(七)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貨物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計費項目,應按倉儲保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存貨方一般應按月支付保管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存貨方過期不取走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存儲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規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存貨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即可繼續存放。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貨方如需要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以便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因此,倉儲保管凳中應當明確規定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其實合同成立的要素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不過,在簽訂相關合同之前,雙方當事人也存在着相應的附隨義務,比如説簽訂保管合同之前,對保管的物品如果有什麼其他的要求的話,再籤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説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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