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適格怎麼判斷?
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我們經常會遇到關於關於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適格的當事人就可以進行訴訟,無論是作為被告或者原告都可以,但是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近年來一直都是爭議不斷的法律問題,到底民事訴訟主體適格怎麼判斷?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民事訴訟主體適格怎麼判斷?
1、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不以特定的訴訟存在為前提,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不管有無訴訟,這種能力均在;而當事人適格則是以特定訴訟存在為前提,解決的是就某一具體案件誰應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訴訟權利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既相區別又相聯繫,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訴訟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但有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不一定適格,但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為當事人不適格。
2、其次根據當事人起訴時訴的聲明從形式上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與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是兩回事,切不可把當事人適格與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等同起來。當事人適格與勝訴無必然的聯繫,當事人不適格,肯定敗訴,但當事人適格,未必勝訴。
3、一般來講,當事人具有實體法上的處分權或管理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確認之訴中,案件當事人具有確認利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形成之訴中,一般情況下,訴訟實施權由法律規定,若法律沒有規定,則具有形成權、對形成權有管理權的人及與形成權有利害關係的對方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具有法律明確規定或實體權利人明確授權,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享有糾紛管理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
二、其他組織
1、 不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其他組織”的最本質特徵,也是其與法人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依法設立,具有合法性。在實體上,該組織的設立有法可依;在程序上,該組織的設立須經過核准或審批登記手續。其外在標誌便是它所獲得的《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的精神理解,沒有依法登記或核准審批的“其他組織”不是適格當事人,其訴訟主體應當由其設立主體擔當。
3、具有社團性。“組織”以人(自然人)為其構成要素,體現為自然人的有機組合,具有社團性質。
4、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成員相對穩定,其設立、變更、終止均經過法定手續,結構相對穩定性並具有公示性。
5、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一定的財產和經費。名稱經過核准登記,具有標識性、公示性。有一定的機構和工作場所開展活動。有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擁有一定的財產。
6、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對非法人團體賦予訴訟主體資格,現在基本成為各國法律通例。
民事訴訟主體 適格判決依據比較複雜,適格的主體可以在某種特定的訴訟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以當事人是否適格來作為前提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不同的訴訟案件有具體的判斷標準,是要看訴訟的主體與訴訟案件的聯繫來判斷的。在進行民事訴訟中,有關的法律問題薄弱的可以先諮詢相關發麪的律師或者登陸本站進行詳細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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