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怎麼解決?
一、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怎麼解決?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看,被告不適格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法律後果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形式宣佈原告沒有訴權,其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首先是承認原告有訴權,其訴是合法的,但根據證據的情況或法律規定,法院認為不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請。
2、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其訴合法。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且,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定駁回起訴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也有違法律規定。
其次,從訴權理論上看,被告不適格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訴權是指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處於不正常的狀態,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確認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排除侵害的權利。訴權就是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的司法保護或者司法解決請求權,或稱司法救濟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訴權的依據,行使訴權必須提出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依據,但是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是否真正存在無關。當事人只需根據自身的法律評價主張一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行了,至於這種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和支持,並不影響訴權的存在。訴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沒有實體權利內容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但它與實體權利有聯繫。因此,就被告不適格問題來講,只要原告主張或提出了某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事程序法對此類糾紛又無限制,原告就有訴權,法院查明瞭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有三個條件,滿足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都可以採取保全措施。第一個是證據有毀滅的可能;第二個是證據將來有難以被取得的可能;第三個是證據的保全,應該在開庭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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