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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滿足條

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滿足條

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重要途徑,而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訴訟的主體要符合條件,所以對主體的審查是非常重要的,那麼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資格怎樣審查確認?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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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2012年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等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rnrn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變更原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內容,只是條文順序變更為第48條。針對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rnrn(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rn(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rn(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rn(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rn(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rn(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rn(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rn(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rnrn根據該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亦屬於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認為不影響以上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