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國《專利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這樣,本應由原告負擔的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其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的舉證責任便轉換於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負舉證責任。
2、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訴訟
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責任一般屬於無過錯責任,因而被告是否有故意和過失不再是訴訟中證明的對象。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原告應對損害事實的存在、被告有污染行為、損害與污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三項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則應對他主張的免責事由(污染是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引起的,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引起的,或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負舉證責任。
3、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是不公平的。對過錯這一構成要件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被告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證據,那麼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雖然在以上案件中,舉證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被告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跟造成的損害後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原告也需要承擔部分的舉證責任,比如原告要證明該行為給自身造成了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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