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裁定的送達效力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中止裁定的送達效力是什麼?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中止裁決後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執行中止應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中止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複議。人民法院執行中止裁定一經送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具有以下幾項法律效力,
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力。執行中止裁定生效後,執行程序即告中斷,人民法院應暫時停案件的執行工作,不得采取新的措施。但是,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屬易腐、易爛、季節性強等物品,可交有關部門拍賣、變賣,保存其價款,但不得將該價款交付當事人。
三、法院民事送達方式是怎樣的?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2、委託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託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託送達不是一種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受送達人對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邀請相關組織的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而完成送達的方式。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生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沒有確定代理人之前,或者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法院應當中止,並出具中止裁決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送達之日裁定書生效,當事人不能複議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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