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所做裁決一直有效。
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及兩個涉外仲裁規則,都明確地將這一時間規定為裁決書作出之日。
這裏有兩種情況,如果仲裁庭當庭宣告裁決內容,宣告裁決的時間即為裁決書的作出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告時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當庭宣告而是後來送達裁決書的,則裁決書製作完成,經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即為仲裁裁決的作出時間,自此時起裁決生效。
二、民事訴訟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准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准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現今各種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有越來越多的民事案件會選擇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此時也是會涉及到民事裁定書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裁定書,是為保障我國的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此時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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