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前能做司法傷殘簽定嗎?
一、法院起訴前能做司法傷殘鑑定嗎?
法院起訴前能做司法傷殘鑑定,可以由個人委託做司法鑑定,無需通過法院。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當然,當事人也有權自行委託司法鑑定,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二、交通傷殘鑑定的程序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3、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4、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
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以上就是法律上對於傷殘鑑定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傷害情況而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進行鑑定或者起訴後由司法機關進行鑑定,最終由法院對傷殘的情況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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