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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受害者能獲得賠償嗎?

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受害者能獲得賠償嗎?

誠如我們所知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只要我們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是肢體衝突、對他人施暴,除了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需在經濟上對受害者予以補償。但是受害者的傷殘程度有輕重之分,不是所有級別的傷殘都能獲得賠償。那麼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受害者還能獲得賠償嗎?我們稍微的瞭解一下。

一、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能否獲得賠償

根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對方致你輕傷,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你可以在刑事審理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和數額

1、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不論是輕傷還是重傷,只要我們的行為給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損害就有義務對其進行賠償,故而司法鑑定輕傷起訴後受害者依然能獲得經濟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法院會根據實際受傷情況作出裁決。而加害者在收到法院下達的判決後,就要根據判決內容支付受害者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