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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協議簡寫

房屋抵押協議簡寫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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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還款抵押協議


抵押權人:

(以下稱甲方)

抵押人:

(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甲、乙雙方所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以下稱主合同)能夠順利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項目)作抵押為其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項目)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抵押標的(物):乙方以其(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項目經營權益)設定抵押(附抵押物明細)。

第二條、抵押範圍:主合同中甲方為乙方辦理質押貸款。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抵押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畢主合同中乙方的義務或實現全部債權止。

第四條、乙方保證對抵押物或項目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項目的權屬證明文件。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抵押物或擅自轉讓項目,不得重複設臵抵押,如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乙方應當保證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在甲方債權未得到清償前,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企業資料及抵押物或項目的權屬證明文件,並對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保證不向甲方做虛假的或誤導性的陳述,甲方一旦發現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均可隨時終止主合同的履行並追究乙方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設定抵押的一切財產(項目)擁有第一抵押權和第一留臵權。如乙方違反主合同的約定,甲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或接管、轉讓抵押項目的經營權益並從中優先受償。對不足受償的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乙方應恪守信用,如乙方在貸款期限屆滿市仍沒有履行債務,甲方同意並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實現質押權。

第七條、在簽訂本協議前,協議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協議的內容,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