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中止的規定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是中止的規定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中止的規定有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2)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其他阻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2-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當代社會訴訟時效中止,在我們國家是有一些明確的規定的,基本情況之下,在訴訟活動進行的過程當中,如果是在最後的6個月時間內確實有一些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那麼可以等到這個情形消失之後再行的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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