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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如何繳費

法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按案件的性質繳納訴訟費用。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是例外的,有不需要繳納費用的案件。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如何繳費?但是很多當事人對這個比較陌生,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這些當事人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如何繳費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如何交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需要交費嗎?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三、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3)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如何繳?通過閲讀以上資料得知有些時候當事人並不需要交費,並且法院還會給予上訴期讓當事人上訴,需要交納五十元的受理費,我們不要把受理費和上訴費弄混。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希望大家能認真閲讀,參照進行交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