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車輛年審

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受理法院會對其主張進行審理,為了保證審理的效率,一般都會設定一個期限,不然許多案子就會被堆積。無法處理。那麼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呢?接下來就由本站為您解答。

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

一、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

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做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管轄權異議是一種保護被告的制度,若被告覺得該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就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若是申請理由合理的,法院可以駁回。因此,被告應當合理使用此項權利,許多人接着此項權利來拖延案件審結的進度,這是不允許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利。上述就是本站小編對管轄權異議二審審理期限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