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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數罪併罰

法律2.74W
吸收犯和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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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和數罪併罰有什麼區別

想像競合犯與數罪併罰的區別要點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例如,盜竊既遂後,為了破壞現場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又故意毀損數量較大財物的,是數行為。因為盜竊這一行為己經結束,而後又產生新的犯意(毀壞財物)並實行了相應的毀壞財物的行為,又有另一行為,所以是數行為,應當認定為數罪,實行數罪併罰。這與為了盜竊而砸壞汽車玻璃不同,後者僅有一行為。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併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