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提出反訴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民事訴訟提出反訴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二、民事反訴狀怎麼寫?
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 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反訴人就 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具體起因、經過、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三、民事反訴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已經受理了民事案件,直到法庭辯論結束,被告方都沒有提出反訴,對於被告方來講就只能另行起訴了。而且反訴跟本訴之間要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如果原告跟被告陳述的根本不是一回事,被告也不能隨便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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