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具備對訴訟標的不具有權利義務的人,是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如發現有無訴訟權利能力的人為當事人時,人民法院應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以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進行訴訟。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人,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將其追加成為當事人,並通知其參加訴訟(見共同訴訟)。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者保護民事權益的人及其相對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我們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可能會被牽涉到民事案件中去,其中有可能是因為婚姻問題或者是民事的糾紛。如果,我們涉及到民事訴訟時,可以自己進行辯護,但是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能力人,否則需要監護人或者其他人代為進行處理。民事訴訟當事人具備條件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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