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小額訴訟程序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權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而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是比較多的,不同的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是不一樣的,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小額訴訟案件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由受理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進行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
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條件,首先就是對於當事人的要求。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比較輕微,且沒有造成實際影響或者實際影響很小的,都是按照簡易訴訟流程來處理的。簡易流程的特點就是實行一審終結制度,對裁定結果不滿意的也不能提起上訴。但是對於管轄的判決法院,是有權體提出異議並進行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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