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駁回舉證後還可以上訴嗎
一、管轄權異議駁回舉證後還可以上訴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是多久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簡單起訴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否則可能不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大家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一定要找個律師為自己辯護,這樣自己不但不用費精力和時間,自己的權益還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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