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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一般理由

日常生活中,如觸犯民事需要由法院審理的話,管轄權異議的意義便在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能夠充分享有並行使自己的訴權,那麼管轄權異議一般又需要什麼理由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管轄權異議的一般理由

管轄權異議的一般理由

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合同類案件較多。這是因為合同糾紛會牽涉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個地點,而很多情況下,這些相關地點的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此類管轄權衝突就使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上面臨着第一次決擇。

一、上訴主體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

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相關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四、措辭不當的後果

提請管轄權異議是很多貨款糾紛中作為被告的債務人慣用的拖延訴訟的手法。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無非為了拖延訴訟程序,以達到延遲還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轄權異議措辭不當有可能損害到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從而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在異議申請書的措辭方面應注意可能涉及到的實體權利義務,防止因措辭不當構成證據規則上的自認。

由上文得知,管轄權異議一般需要向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到之日起十天內提起上訴,作為公民我們應當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但是措辭不當有可能損害到自身的實體權利,從而導致敗訴的後果,所以在寫申請書時應當加倍小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管轄權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