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綜上所述,確定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當前的民事糾紛的話,原被告就一定要抓緊時間在15天之內完成取證。訴訟活動是一項非常嚴肅認真的事情,在哪個階段該做什麼事情都不是自己可以隨便決定的,有的時候超過了舉證期限,那審判的結果就很有可能對自己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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