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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管轄是哪些

管轄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一)地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發生地等法院管轄。即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濟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管轄是哪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