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一)、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離婚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當雙方在離婚的過程中,有任何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都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兒離婚訴訟就是走法定的程序進行離婚,在這個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進行調節。如果都不願意調節的話,就直接進行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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