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審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一、民事案件庭審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1、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一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事訴訟審理時效是多久?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延長後可以是十二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一,起訴後如法院受理,會告知當事人繳費並擇機開庭,法院庭審的環節有法院宣佈開庭、出具法庭調查結果、雙方辯護及法院評議和最終判決。採取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從受理到出判決書在六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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