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一、法庭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範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儘量講完
4、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
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二、法院審判迴避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迴避的提出,可是以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申請,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綜上所述,法院審判是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步驟。檢察院提請公訴後,案件就進入審判環節。法院宣告開庭,然後進行法院調查,組織控辯雙方答辯,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及法律依據作出判決。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法院工作人員和案件有直接關係,應當迴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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