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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一、訴前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申請步驟

(一)瞭解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最後是敗訴方,由於其申請是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4、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內起訴,過期不起訴的,法院則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6、申請訴訟保全的費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申請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依據上述瞭解,決定提出訴前財產保全,並對被申請人的財產調查。

可供保全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房屋等不動產、車輛等,只要是可供保全的財產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一般而言,需查明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主要包括:

1、銀行存款情況(寫明開户銀行名稱、帳號、地址);

2、不動產情況;

3、動產情況(機器設備型號、數量,汽車型號、車牌號等);

4、對外投資情況(寫明投資額、被投資單位);

5、債權情況(寫明債權總額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情況);

6、被申請人持有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詳細情況;

7、被申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情況。

8、其他與財產保全有關的其他證據。

【注意】:上述財產範圍是一般而言的,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全部進行調查,應根據案件訴訟標的額、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定查明的其中的幾項。

(三)製作財產保全申請書與訴訟保全擔保書

如果當事人要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必須要向法院提出申請。這個法院必須是指被保全財產的所在地,或者是它的人民法院管轄地。同時在申請訴前保全之前,就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法院是不會予以批准訴前保全的。

標籤:訴前 保全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