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一、遺棄罪是否自訴
遺棄罪是指拒絕贍養老年人、孩子、病人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通常是公訴案件,但如果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只有當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犯有遺棄罪時,法院才能將案件視為自訴。因為法院沒有調查權,只有當受害人有證據證明時,才有必要進行調查,而檢察院也沒有提起公訴來受理和審判案件。
受理證據不足的,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詳情請參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解釋。遺棄罪原則上屬於公訴案件。只有當檢察院不起訴時,被害人才有證據證明被告犯了遺棄罪,法院才能接受為自訴案件。公訴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調查的書面決定。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只有在接到通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和誹謗案件(“刑法”第246條除外,嚴重損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2、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
3、貪污案件(“刑法”第27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受害人有輕微刑事案件並有證據:
4、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5、非法闖入房屋的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
6、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
7、重婚案件(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
8、遺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9、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貨物的案件(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0、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除非對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構成嚴重威脅);
在刑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被告可判處三年徒刑。
對於這類案件,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採納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通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調查。對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其提起訴訟的證據和證據進行追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件進行調查。
至於遺棄罪是否屬於自訴,已經給了你一個明確的答案,就是一般的公訴案件,也就是一般的公訴案件。當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時,提交公安機關調查。如果公訴機關不起訴,公民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私人刑事申訴,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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