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有幾種管轄?
在進行民事案件的訴訟時,相關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支撐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經過審判後可進行相應的賠償。那麼,您是否知道民事訴訟賠償管轄分為幾種管轄呢?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管轄可分為基層和中級管轄和歸屬地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用得比較多。
管轄當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一、級別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免除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專利糾紛案③重大涉港、澳、台案④訴訟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雙方被監禁或被監禁及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監禁及教養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被註銷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管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四)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關於民事訴訟賠償管轄的主要內容已經為您回答。在進行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對自身的訴訟進行分析,確認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是屬於地域還是級別,然後再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當然在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提前準備好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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