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進行檢驗時限如何規定
一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對現場調查結果之日起,三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內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檢驗的申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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