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訴訟代表人手續是什麼?
一、成為訴訟代表人手續是什麼?
(一)第一,由訴訟的成員推選代表人,作為代表人須是中的成員。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由有關行政單位負責人作為代表人進行。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集團全體成員發生效力。
(二)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發佈公告,公告應説明引起損害發生的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通知可能受到損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登記。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到法院去登記,以防遺漏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當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登記的,方可成為該訴訟成員,如果沒有登記,即使是本案利害關係人,應視為對該項訴權的放棄。
(三)第三,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成員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訴訟代表人可以有幾個?
民事共同訴訟案件中,能推選二至五個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第七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表人的人數一般在兩個到五個之間的,同時每一個代表人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法律辯護。訴訟代表人可以從訴訟成員中選出來,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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