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期間是最後的六個月之內嗎?
一、訴訟時效中止期間是最後的六個月之內嗎?
訴訟時效中止期間就是在最後的六個月之內,但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訴訟時效的中止意味着,訴訟時效將全部消失,訴訟時效中止證明案件也不會再進行追訴,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更慎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論時效的執行中止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
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中止的,但中止也是需要有證明來證明執法人員才可以實施這種行為,訴訟時效的中止都是有對應的條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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