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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是什麼意思

法律1.09W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是什麼意思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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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

我國《民通》139條【訴訟時效的中止】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此條規定中,可中止事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滿前的最後6個月。中止事由是由於發生於權利人的客觀原因致使其無法正常行使權力。

    我國《民通意見》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上述即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的內容,謝謝採納!